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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

旅客運送
定型化契約

◎ 義大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

壹、購買車票:

  1. 旅客得選擇以電子票證或投現金方式搭車,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於上、下車時刷卡或以自備零錢車上購票搭車,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持有效搭乘卷搭車時,依效期及使用規定使用。乘客使用電子票卡搭乘時,應自行確認卡片金額,如乘車刷卡發現餘額不足或因保管不當造成損壞,致驗票機無法辨識者,請改以現金購票方式辦理。乘客以電子票卡搭乘公車,請配合於上、下車時均需刷卡。若未完成上、下車刷卡致鎖卡者,請至本公司總站,繳付未刷卡所欠車資並進行解卡,亦可以郵寄(附回郵信封及預付不足車資)方式辦理。
  2. 客票上應記載有效期間、票價及票號,如有污損撕破致其記載不明時應視為無效。
  3. 旅客購票時,應自行查閱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起訖站名、班車時間及所付票款與票價是否相符。如有錯誤,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事後不予受理。若有購票證明需求之乘客,可將車票下半聯(購票證明)自行撕下,票根於下車繳回即可。
  4. 客票有效期間以搭乘客票上所載乘車日期內之任何一班車為限。
  5. 攜帶寵物者:所攜帶小動物(貓、狗、寵物鳥、龜、兔、魚蝦等),佔位者得比照半票收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業者得拒絕其攜帶乘車,並退還票價
  • 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衛生防疫(家禽類:雞、鴨、鵝)與安寧者。
  • 未用籠、簍、網盛裝者。
  • 散發異味者。
  • 具有侵害性、危險性者。
  1. 須自備籠、簍、網盛裝,每位購票旅客以攜帶一件為限,其體積以不超過27立方公寸(30公分、寬30公分、高30公分為原則),另甲類低地板公車得放寬至不超過99立方公寸(55公分、寬45公分、高40公分為原則)
  2. 應就近置放身邊妥慎照顧,不得置放於車廂通道;盛裝小動物之籠、簍、網,須確保包裝完固無糞便、液體漏出之虞;旅客違反上開情事經站車人員勸阻無效者,得請其下車並不予退還車資。
  3. 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不在此限。
  4. 持用優待票者,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
  5. 優待票使用對象:
    1. 年滿65歲以上,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卡之老人
    2.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及其必要陪同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一位為限)得購買半票。
    3. 兒童免費:身高未滿115公分者,或身高滿115公分而未滿六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
  6. 兒童半票:身高滿115公分未滿150公分者,或身高滿150公分而未滿十二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
  7. 學生、外籍老人優待票之規定
  8. 具正式學籍並持有有效期間內學生證之學生。
  9. 外籍人士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證件之老人。
  10. 電子票證(含敬老卡等社福卡)使用規則詳如「高雄市市區公車電子票證/行動支付使用說明」。
  11. 免費乘車之兒童,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陪同,每一旅客以二位免費兒童同行為限,逾限者,應購買半票。
  12. 上開免費乘車之兒童規定,如係搭乘行經國道之公車路線且有佔位者,應購買半票。
  13. 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客票,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在客票上已載明者, 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

貳、補票、退票及手續費:

  1.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隨相關規定調整)票價。
  2. 旅客辦理退票時,應在有效日期末班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不扣手續費。
  3. 未到目的站提早刷卡,且造成票價短收者,應補足差額。
  4. 旅客下車時,應將車票交由駕駛員收回,持用月票者,應於下車時撕下交駕駛員收回。如在行程中遺失客票,並同意依下列方式處理:
  5. 旅客應向駕駛員說明,並按原購票價補票,未向駕駛員說明者,以無票乘車論。如在下車收票前尋獲者,應退還其所補之票價。
  6. 搭乘點對點中途無停靠站車次之對號車旅客,如在行程中遺失客票者,無須另行補票。
  7. 旅客誤乘班車時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本公司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其原購客票須經站車人員簽字並註明「路程錯誤」方可延期有效,如旅客不願回起程或銜接站者,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應分別補收或退還。

參、旅客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

  1. 身患傳染病者。
  2. 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3. 酗酒或狀似瘋癲者。
  4. 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不適宜隨車運送之動物類,但引導視障乘客之導盲犬除外。
  5.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皆有針對輪椅(包含電動輪椅)搭載尺寸進行規範,並配備有可供固定之設備。其他非屬規範內之設備(如電動代步車),可能有超重或無法固定致生危險之虞,及渡板有操作安全疑慮者,得拒絕其乘車。

肆、旅客乘車規定:

  1. 旅客請於站牌處候車,於班車進站時,請提前舉手招呼至車輛打方向燈示意即將停靠為止。
  2. 搭車時應握穩扶桿、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將頭手伸出車外,下車請提早按鈴,並待車輛停妥後,再離座下車。
  3. 公車行駛於一般道路時,旅客乘坐於與駕駛員並列、前後車門及安全門之第1排座位、最末排中間及其他前方未設座椅之前向座位,應繫安全帶。
  4. 公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時,旅客均應繫安全帶。
  5. 應禮讓老弱婦孺先就座。
  6. 車廂內禁止吸菸、嚼食檳榔。
  7. 遇有緊急事故,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
  8. 未滿6歲兒童須成人陪同並注意其乘坐安全。
  9. 車廂內避免飲食,如為飲水、服藥及嬰幼兒飲食(含哺乳或餵食副食品)除外,共同維護車輛清潔。

伍、班車行車規定:

  1. 班車之行駛路線圖(含停靠站)及行車班距於站牌標示,均按路線行駛、停靠及按時發車。但如遇集會地區、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機械故障、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或其他必要情況,得加以調整變更,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
  2. 班車於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如路阻、交通事故、車輛故障等),致不能運送旅客到目的地時,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3. 退還客票均應由駕駛人員負責簽字,並註明經過及原因。
  4. 旅客願在停行站位下車者,其未行經路段之  票價應予退還。
  5. 旅客願在停行站位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得免費改搭下次班車。
  6. 旅客願在停行站位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得免費改
    搭其他路線班車。
  7. 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應免費載運回原起程站,並退還全程票價。

陸、行李攜帶、交運及毀損賠償:

  1. 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並應自行保管。
  2. 旅客攜帶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30公斤,體積較大以150立方公寸,長度以車廂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超過其限制者,得拒絕承運。
  3. 旅客攜帶車身折疊後尺寸長寬高合計在220公分以下之非動力式腳踏車,免加收費用;惟須隨時注意其他旅客上下車動線並自負保管責任。
  4. 本公司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金額得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辦理。
  5. 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規定者,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
  6. 前項行車事故經證明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旅客之故意、過失所致者,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7. 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各項設備者,應依法負損賠償責任。
  8. 皇家酒店、天悅飯店房客(需經臨櫃處理、貼封)託運之行李(不得有易碎物品或精密電子產品)需由飯店櫃檯人員親自交付、簽證,每件行李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體積最大以150立方公寸,長度以車廂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超過其限制者,得拒絕承運。
  9. 皇家酒店、天悅飯店房客行李,若合符第1項規定者,若遇有遺失、毀損時,每件賠償之最高限額,依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標準辨理賠償,但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

柒、行車事故賠償:

  • 旅客運送途中,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其損害賠償責任,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 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本公司負責乘客之損害賠償。旅客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者,依照法院判決之金額賠償。

捌、誤點處理

  1. 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誤點)時,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應及時公告旅客週知。
  2. 前項因故成運送遲延(誤點)時,得經協議解決相關問題,若協議不成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玖、服務與權益:

  1. 旅客毀損本公司公車及車站及各項設備者,應依法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本公司客車上均有標示服務電話,並於客車上置備旅客意見箱以便於旅客申訴或改進服務建議。
  3. 本公司服務缺失致造成乘客權益受損,除先由本公司查明改進外,乘客亦得向公路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機關、團體等申訴,俾求衡平合理之解決。
  4.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習慣、誠信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