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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遺失物招領

  1. 依據公路法第53條規定,汽車運輸業對於車站、車內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應公告招領之;公告逾一年,仍無權利人領取時,取得其所有權。
  2. 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若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本公司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或將直接丟棄不予公告招領。
  3. 領取遺失物時,請提供個人證件(身分證...等)供查驗及登記並留下領取人聯絡方式。
  4. 領取人若涉及不實認領之行為,經檢舉查證依法自應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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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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